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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:(1)认证申请的提出、(2)认证申请的审查与批准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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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查与评定:(3)文件审查、(4)现场检查前的准备、(5)现场检查与评定、(6)提出检查报告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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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批与注册发证:(7)审批、(8)注册发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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获准认证后的监督管理:(9)供方通报、(10)监督检查、(11)认证暂停或撤销、(12)认证有效期的延长。
独立的第三方质量体系认证诞生于70年代后期,它是从
产品质量认证中演变出来的。质量体系认证具有以下特点:
1.认证的对象是供方的质量体系。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不是该企业的某一产品或服务,而是质量体系本身。当然,质量体系认证必然会涉及到该体系覆盖的产品或服务,有的企业申请包括企业各类产品或服务在内的总的质量体系的认证,有的申请只包括某个或部分产品(或服务)的质量体系认证。尽管涉及产品的范围有大有小,而认证的对象都是供方的质量体系。
2.认证的依据是
质量保证标准。进行质量体系认证,往往是供方为了对外提供质量保证的需要,故认证依据是有关
质量保证模式标准。为了使质量体系认证能与国际作法达到互认接轨,供方最好选用ISO9001、ISO9002、ISO9003标准中的一项。
3.认证的机构是第三方质量体系评价机构。要使供方质量体系认证能有公正性和可信性,认证必须由与被认证单位(供方)在经济上没有利害关系,行政上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来承担。而这个机构除必须拥有经验丰富、训练有素的人员、符合要求的资源和程序外,还必须以其优良的认证实践来赢得政府的支持和社会的信任,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。
4.认证获准的标识是注册和发给证书。按规定程序申请认证的质量体系,当评定结果判为合格后,由
认证机构对认证企业给予注册和发给证书,列入质量体系认证企业名录,并公开发布。获准认证的企业,可在宣传品、展销会和其它促销活动中使用注册标志,但不得将该标志直接用于产品或其包装上,以免与
产品认证相混淆。注册标志受法律保护,不得冒用与伪造。
5.认证是企业自主行为。产品质量认证,可分为
安全认证和质量合格认证两大类,其中安全认证往往是属于强制性的认证。质量体系认证,主要是为了提高企业的质量信誉和扩大销售量,一般是企业自愿,主动地提出申请,是属于企业自主行为。但是不申请认证的企业,往往会受到市场自然形成的不信任压力或
贸易壁垒的压力,而迫使企业不得不争取进入认证企业的行列,但这不是
认证制度或政府法令的强制作用。
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程序
企业要取得质量体系认证,主要应作好两方面的工作:一是建立健全
质量保证体系,二是作好与体系认证直接有关的各项工作。关于建立质量保证体系,仍应从
质量职能分配入手,编写质量保证手册和程序文件,贯彻手册和程序文件,做到
质量记录齐全。与体系认证直接有关的各项工作主要做好以下工作:
1.全面策划,编制体系认证工作计划;
2.掌握信息,选择认证机构;
3.与选定认证机构洽谈,签订认证合同或协议;
4.送审质量保证手册;
5.作好现场检查迎检的准备工作;
6.接受现场检查,及时反馈信息;
7.对不符合项组织整改;
8.通过体系认证取得认证证书;
9.防止松劲思想不能倒退,继续健全质量体系;
10.进行整改,迎接跟踪检查。
企业取得体系认证的三项关键是领导重视、正确的策划以及部门和全体员工积极的参与。